误区一:“信托不能永久存在”
许多人认为信托必须在设立后80至100年内终止,这在许多司法辖区确实是法定限制。然而,香港早在2013年修订《受托人条例》后,已取消了对非慈善信托的存续年限限制。这意味着,私人信托可在香港实现永久存续,不再受限于传统的 “永续期规则” 。
实际意义:
委托人家族可设立真正跨世代的财富架构,无需定期清算资产或重新设立信托。
误区二:“信托一旦设立就不可更改”
传统观念中,信托一经设立,委托人便失去所有控制权。而在香港的现代信托架构中,2013年修法明确允许保留权力条款(Reserved Powers)。委托人可在信托契约中保留某些权利,包括投资指示、受托人任免权,以及对特定决策的否决权。
实际意义:
您可赋予受托人日常管理的自由度,同时保有关键性的决策权,如更换受托人、变更投资顾问或阻止不符合家族利益的行为。
误区三:“信托保护人角色不具法律效力”
在某些司法区,保护人(Protector)仅被视为象征性角色,甚至缺乏法律依据。而香港的修订法例已正式确认保护人制度,并明文列出其职能。《2013年信托法修订条例草案》明确赋予保护人干预重大信托事务的法律权限。
实际意义:
您可以委任一位值得信赖的人,在法律框架下监督信托运作,成为受托人的制衡力量,不再只是凭借私下影响力左右受托人行为。
误区四:“信托法改革缓慢且无实际成效”
许多离岸司法区在信托法上多年未变,仅做象征性修饰。而香港于2013年起大刀阔斧进行改革,持续根据国际趋势进行法规更新。这些变动并非表面修饰,而是实质性强化了受托人权限、职责明确性,并扩展至新兴资产类别与跨境安排。
实际意义:
香港并未墨守成规,而是持续推进以现代家庭、跨境投资人与数字财富需求为导向的信托法规。
误区五:“在高度监管与透明环境下,信托已无必要”
有观点认为,信托只适合设立于隐秘性高的避税天堂。而香港则在高度监管与实用保密性之间取得了平衡。香港目前没有公开的信托登记制度,同时所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(TCSP)都需持牌合规运营。这一制度保障了客户隐私,同时具备法律与监管保障。
实际意义:
客户可在不暴露私人财富信息的前提下,享受合规管理、高专业度及资产保护机制。
香港的信托法优势概览
香港以其灵活的立法能力、普通法体系的连续性,以及国际认可的监管信誉,成为全球家族及专业顾问管理复杂跨境信托结构的首选司法区。